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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环评资讯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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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的通知

穗环〔2018〕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7日




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广州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要求,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区划。
一、区划范围
本区划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
二、各类声环境功能区说明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珍稀动植物集中分布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除核心区外珍稀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大型城市公园等群众游览休憩的场所;科研设计类产业区块;乡村区域中无交通干线经过的远郊村;从化、增城及花都北部山地生态林区。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城市区域中的城中村;乡村区域中的集镇、城边村、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2.各类工业区规划范围总体上划定为3类区,尚未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和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为主的非工业用地,执行2类区标准。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1. 4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不属于交通干线,参照交通干线进行声环境管理的路段)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其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特定路段、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为4a类,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为4b类;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附属的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交枢纽、公路客运站场、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其中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交枢纽、公路客运站场、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为4a类,铁路干线的站场、机务段和车辆段等为4b类。
2. 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边界线:城市道路、特定路段、公路和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道边线或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距铁路干线、城市(或城际)轨道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处;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城际轨道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的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路客运站场、公交枢纽、港口码头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铁路干线的站场、机务段和车辆段以用地红线作为边界线。
3. 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两侧距离: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两侧分别与1类区、2类区、3类区相邻时,4类区范围是以道路边界线为起点,分别向道路两侧纵深45米、30米、15米的区域范围;城际轨道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的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路客运站场、公交枢纽、港口码头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直接以其用地红线作为划分边界,不考虑纵深范围。
4. 临街建筑隔声:当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纵深范围内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时,第一排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边界线的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第一排建筑背向道路一侧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道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范围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含开阔地)为主时,不考虑临街建筑隔声。
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不考虑临街建筑隔声。
5. 对铁路与其它道路并存的交通干线,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6. 本区划实施以后,新建的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按以上条款执行。
三、划分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5.《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二)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4.《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7.《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8.《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三)相关规划
1.《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2.《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
3.《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年)》
4.《广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0-2020)修编》
5.《广州市综合交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6.广州市“三规合一”成果
四、划分概况
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统计如表1所示。
广州市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6937.5km2,其中:0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33.3km2,占全市总面积(7434.4km2)的0.4%;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340.1km2,占31.4%;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4250.0km2,占57.2%;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314.0km2,占4.2%。4类声环境功能区约242km2,占3.3%。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机场、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的路面,内河航道水面等)约255km2,占3.4%。各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详见附件1。
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详见附件2。交通干线1175条,其中包括4a类交通干线1165条(高速公路30条、一级公路50条、二级公路36条、城市快速路10条、城市主干路398条、城市次干路573条、地铁地面段4条、有轨电车地面段1条、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11条、内河航道52条)和4b类交通干线10条(铁路干线10条)。4a类特定路段392条。交通服务区域110个,其中包括4a类交通服务区101个和4b类交通服务区9个。

五、执行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环境噪声限值。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环境噪声限值;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环境噪声限值。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穿过城区的既有铁路(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及其改、扩建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
六、区划说明
(一)本区划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之前相关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或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与本区划不一致的,以本区划为准。
(二)机场不适用于本区划。机场周围区域内除飞机外的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源,应执行其所在本区划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噪声排放标准;飞机降落与地面滑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要求。
机场周围区域指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影响的区域,以经批准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确定的区域为准。
(三)本区划文本及图件不作为定界依据。本区划文本及图件根据用地现状确定,规划中的产业园区、道路等须待规划批准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进行划分或调整。
(四)本区划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各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
2.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
3. 广州市及各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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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及附件附图


来源:广州市政府网
编辑:环评资讯编辑小组(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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